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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理由

若一段婚姻已破裂致無法挽救的程度,便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 ( 下稱「呈請人」 ) 。

呈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向法院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
  1.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

  2.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

  3. 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 ;

  4. 分居兩年,無需答辯人同意 ; 及

  5. 拋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可見,上述五項“認定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標准,事實上是達致離婚的間接條件,滿足了這些標准/條件,才能夠“認定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從而才能夠獲得離婚判令。

因此,準確全面地理解上述“五項標准”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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