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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

離婚訴訟中,確定子女(“子女”系指:未滿16歲的未成年家庭子女和已超過16歲而正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正接受某行業、專業或職業訓練的未成年家庭子女)的撫養權/管養權方面的最高原則是“最有利於子女原則”,因此,子女的年齡及其需要、父母雙方的性格、與子女的感情、過往對子女的照顧等都是法官考慮的重點,當然,父母的經濟能力能否為子女提供滿意的成長環境,對於爭取撫養權也是很重要的。

不過,由於法律規定獲得撫養權的一方無經濟能力照顧子女而另一方有此能力時,另一方有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所以,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通常是女方,並不會因為自己經濟能力較遜而喪失爭取撫養權的機會,相反,如果母親能夠言傳身教,給子女樹立良好榜樣,教會子女做人的道理,為子女成長提供良好的身心成長環境,則即使經濟能力稍遜,也無礙爭取撫養權。

實際操作中,法官一般會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一份相關報告,以確定撫養權判給哪一方對子女的成長更有利,一般情況下,法官會按照報告中所作的建議作出撫養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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